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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证登记内容主题变更
来源:烟草在线

  问题:

  编辑您好:

  我现在经营的店铺是做卷烟销售的,我想询问一下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主题变更的问题?

  回答:

  您好:

  经营主体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要许可内容之一。经营主体一旦依法确认,未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无权予以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私自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私自承转许可证并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应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予以处罚。

  

编辑:郑晨曦    更新时间:2008-10-27 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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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烟草》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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