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实施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进一步提高,也使申领许可证有了一些限制,由此导致的无证经营、借证经营等违法违规现象有所抬头。本文试对后者作一些分析。
借证经营行为的发生有其历史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颁布施行时,户籍化管理工作还未深入开展,受当时条件制约,对零售客户的经营动态掌握不到位,没有做好借证经营户的许可证清理工作。等到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又由于借证经营者与领证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能及时提交各种指定证件,符合换发条件,从而顺利通过换证关。
对借证经营,国家局于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套用上述依据对借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往往涉及转让的取证问题,所以很少有烟草专卖执法机关作出过相应处罚。由此可见,解决借证经营问题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显然有执行难度。
但如果忽视借证经营的危害,认为借证经营户只要在我们日常管理之下能守法经营,能在当地烟草部门进货就行,而采取能管就管、管不了就放任自流的态度,这种做法势必会授人话柄,难以面对其他零售客户的质询与投诉,使我们工作陷入被动,形象受损。
所以,笔者认为,对无证经营要靠查,对借证经营要靠疏,要从《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上做好文章。在许可证管理上严格控制新证总量,适当放宽零售许可证变更条件是消除借证经营的一个两全的办法。在办理许可证变更时,如果经营地址不变,其他又符合变更条件的,可以给予办理。这样,既是人性化管理,又是对有效期内许可证的一种认可,既缓解“办证难,变更也难”的状况,又不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又合法,更有利于我们专卖工作的顺利开展,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