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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乐无证运输假烟案宣判 涉案兄弟二人均获刑10年

    来源:长乐市局  作者:董燊

        近日,长乐市人民法院对长乐市局在2008年查获的“9·9”无证运输案进行宣判,涉案的郭某元、郭某峰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

        据悉,2008年9月9日,长乐市局接线报称,有一辆大型平板挂车运有卷烟从云霄常山高速入口往福州方向驶来,接报后,长乐市局立即与营前高速交警联系配合,并组织专卖人员前往罗长高速公路守候。截获该车辆后,专卖人员当场在车内查获假冒的“红山茶”、“红塔山”、“红河”、“七匹狼”、“红梅”、“芙蓉王”等50余种品牌卷烟共计1545件,涉案金额近600万。



    编辑: 柯晨丹 更新时间:2009-11-13 8: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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