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乐市人民法院对长乐市局在2008年查获的“9·9”无证运输案进行宣判,涉案的郭某元、郭某峰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
据悉,2008年9月9日,长乐市局接线报称,有一辆大型平板挂车运有卷烟从云霄常山高速入口往福州方向驶来,接报后,长乐市局立即与营前高速交警联系配合,并组织专卖人员前往罗长高速公路守候。截获该车辆后,专卖人员当场在车内查获假冒的“红山茶”、“红塔山”、“红河”、“七匹狼”、“红梅”、“芙蓉王”等50余种品牌卷烟共计1545件,涉案金额近6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