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某物流公司负责人张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集美区法院处以重刑,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外,罚金380万元。另外两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4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和10万元。
据了解,张某原为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则是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2008年5月3日,张某指使他人驾驶两部货车从漳州市云霄县运载假烟至厦门市,意图通过林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转运到上海。当日下午1点许,林某在厦门市集美区光华路与岑尾路段接运输假烟的货车时,被执法人员人赃俱获。经清点,该车内共有假冒“云烟”、“芙蓉王”等八种品牌的卷烟15045条,总价值达244万余元。与此同时,吴某在明知所运载的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广东牌照的货车从云霄县运载假烟至厦门市,在集美区杏南路与南浦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该车内共有假冒 “牡丹”、“万宝路、三五”等十五种品牌的卷烟12870条,总价值为137万余元。2008年12月29日凌晨3点多,张某在诏安县南诏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