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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标准的批复》精神,现将福建省内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范围公布如下:
(一) 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 没收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三万元以上的烟草专卖品;
(三)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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