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应该是什么

    来源:四川乐山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

        “法”应该是什么呢,即“What the law should be?”的问题?

      我不去否认法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工具的论断。我认为的“法应该是什么”,从目的效果上看应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能更大地兼顾民众的利益,更多地关心利益调整的平衡,让更广大的群众能安居乐业、休养生息,从而信服于这样的法律之下,给人民带来福祉。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它在调整各个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否认,法律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社会作用,也不可能将这样的作用掩盖。这里我只想从逻辑理论上去分析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建立在这样的理论之上的法,我想就能达到法被人们期待的目的效果。

      法应该是正义的。法律因为正义而被人们遵守,能被人们认同的法律就应该是体现正义的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正义概念不确定,美国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法正义是由于它的客观性,这种正义就源于实实在在的客观世界。不论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在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还是西塞罗所讲到的“内在的自然精神”,都具有客观性。一定的社会利益、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一定的自然精神不论你是否意识到,也不论你是否愿意,它们都客观存在。法律应该是正义的,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义,但法律目的在其产生原因、目的本身和效果都始终摆脱不了其客观的现实基础。$page$

      对法正义的客观性认识,有了如此的思想前提,我认为其实是在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这里讲的现代“自然法”区别于西方的“自然法就是神意”的概念。我这里所讲的自然法只具有客观性而不具有普遍性,可根据民族、种族和风俗习惯等不同而有差异;同时也不具有永恒性,不是亘古不变的,完全可以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整个社会的某个特定时期,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客观确定性需要因此而制定相应的实在法律去治理国家。我们承认“自然法”不等于否定了实在法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恰恰相反,“自然法”正是通过这样的实在法而实现了对社会的治理,即“自然法通过实在法而治”。

      那么“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在这里就可以这么回答:

      首先承认在一个特定人类社会中的特定时期中,客观地存在着某些确定性,这样的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就是这里的“自然法”。然后统治者依照这样的客观确定性的“自然法”去制定的法律就是“法应该的法”。

     



    编辑: 范天使 更新时间:2010-9-7 8: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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